全环境立德树人|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发布时间:2024-05-27 来源:潍坊商校 点击数:54


2024年5月

是我国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

主题是“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

    儿童和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也给予了充分的关切。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有哪些?《民法典》都给予了哪些专门保护呢?


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哪些权力

生命健康权

    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人身自由权

    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姓名权

    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

肖像权

    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财产所有权

    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财产继承权

    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

著作权

    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专利权。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


批评 建议 申诉 控告 检举权

    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取得国家赔偿权。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产赔偿的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权

    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

    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

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民法典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


    要牢牢把握自身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战略定位,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高质量发展不动摇,坚持改革创新、求真务实,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篇章。

    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实施大大

    额打赏、充值行为有效吗?


    《民法典》第 19 条、145 条规定,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所以未成年人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款项时,父母可以要求平台返还该部分款项。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权力

    一样吗?

    《民法典》第 1084 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如

    何负担

    《民法典》第 1085 条规定,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父母协议好抚养费的数额和期限后,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要求。



    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孩

    子独自在家谁来管?

    《民法典》第 34 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未成年人遭监护人虐待,能

    否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监

    护权被撤销后,监护人是否

    还有义务继续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 36 条、37 条规定,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或者总于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其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负担被监护人的抚养费用。



    教唆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

    由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 1169 条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内受到

    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 1199 条、1200 条规定,8 周岁以下的儿童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内收到

    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谁承

    担责任?

    《民法典》第 1201条规定,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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