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商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10-01 来源:潍坊商校 点击数:9160

山东省潍坊商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建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教学管理,进一步规范中职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结合我校对学生实行分层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登记后,由学生发展处按照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内将学生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后,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开学后一周之内)持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仍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因家庭特别贫困,经本人申请,系、部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同意缓交学费的学生,准予注册。   

    第四条 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新生,应去医院治疗,学校—般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治疗后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凡取得正式学籍的中职生,由学生发展处负责建立学籍档案。在学籍档案中要详实记录学生的学业成绩、操行鉴定、获奖或受处分的情况;升(留)级、休(复)学等变化情况。学生毕业时,学生档案由学生发展处验收合格后,按毕业生档案管理规定转移和保存。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六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成绩的评定统一采用百分制。考试考查成绩以期中和期末考核为主,其中平时成绩占30%(包括出勤5%、课堂表现10%、作业15%,)、期中成绩占20%、期末成绩占50%;考试、考查结果是确定学生升级的依据。   

 第八条  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计划规定执行。每学期考试科目—般不少于超过四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以操作技能考核的成绩为主。     

第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时结合考勤、体育锻炼达标成绩综合评定,不合格者同样进行补考。对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的学生,经医生证明和学校教务处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考。免考原因应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事先向教务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无故缺考或考核作弊(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本学年度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考试舞弊者,必须参加重修。     

第十一条 凡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不合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补考。因不及格(不合格)而补考的,其补考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学生在校期间,同—门课程只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在毕业前夕准许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十二条 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参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可免除理论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学生操行成绩的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以《山东省潍坊商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按照个人小结,小组评议、班委会鉴定、班主任写出评语、系、部审核盖章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顶岗实习前或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确有正当理由要求转专业的,必须按照本人申请、转入和转出班级的班主任、系、部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并到学生发展处、财务处备案的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转专业应在每个学年的第一个学期开学后的二周之内办理。凡已进入毕业学年的学生不得提出转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持转入学校接收证明,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能办理转出手续。凡是从外校转入本校学习者,须经两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学校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转入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学生本人还须提供原就读学校的学籍档案和学业成绩证明。

 

第四章 升级与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在每学年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虽有不及格科目、但末达到退学标准者,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后不再实行留级制度,学生可在继续学业的同时,重修或自修未合格课程,并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应考试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者,可准予退学或劝其退学。学校负责通知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并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因病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者;       

2.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麻风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有正当理由,自愿要求退学且家长或监护人同意者;    

4.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

5.一学期通过考核取得的学分不足该学期所修学分1/3 者;     

6.一学期有4门以上(含4门)必修课考试不合格者;

7.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成绩累计达7门以上(含7门)不及格者;

8.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3门以上(含3门)必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十九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重新取得我校学籍。    

第二十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等应退回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集中实训、劳动、军训及其他各项集体活动都必须严格考勤。凡属课堂教学活动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在讲授教学内容前必须认真清点学生人数,并如实记载在教学日志上。由各班班长查实缺勤学生名单及原因,经任课老师签字确认后,汇总当天考勤结果并及时报送班主任,班主任按周汇总全班学生的考勤结果后上报所属系,各系汇总本系各班学生的考勤情况后,按周公布学生的考勤结果。对有旷课时数记录但末达到纪律处分程度的学生,应当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并给予批评教育,对已达到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课时数的学生,系部应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及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相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优先推荐就业。    

第二十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严格按《山东省潍坊商业学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六种:(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由系、部调查核实相关材料,研究处分决定并行文,同时报学生发展处备案: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系、部调查违纪事实、落实相关材料、提出处理结论的书面建议,经学生发展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行文,并报潍坊市教育局备案。学生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并在校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 对受处分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除外),可以撤消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一般不少于三个月,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一般不少于半年,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为—年。撤消学生处分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系部研究决定,同时报学生发展处备案;其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应从本人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3.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   

    4.一学期连续旷课或累计超过80学时及其以上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六章 顶岗实习与毕业

第二十九条 三年制在校学生应有半年顶岗实习期,“三二连读”在校生应有一年的顶岗实习期,学校将逐步完善企业接收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所学专业的技能实训,做好劳动安全保护工作。顶岗实习计划由专业所在系、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取得毕业最低学分的学生准子毕业。由学校发给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实行弹性学制。对提前修满最低学分,满足就业推荐条件的学生,经学校审核,可提前进行就业推荐工作,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修满最低总学分的,延长毕业证书的发放,延长毕业不超过2年。

第三十二条 鼓励就业创业。学生年满16周岁,对于有提前就业创业需要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即在学校期间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须中职在校学习满一年并至少修满82个学分,三二连读学生在校学习满三年并至少修满246个学分,由学生和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间断学业,提前创业和就业,可申请延长毕业时间2年修满最低总学分。

                       第七章 应征入伍
   
第三十三条 三年制普通中专生学生应征入伍应在入学后第三学年应征,填报相关表格,经学生发展处、教务处审核后,自学完成第三年课程学分,发放毕业证。提前入伍的学生,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保留学籍,学生退伍后要补修专业所剩全部课程,并取得毕业最低学分后发放毕业证。“三二连读”大专学生按照国家规定免除学费,学生应征入伍应在入学后第五学年应征,填报相关表格,经学生发展处、教务处审核后,自学完成第五年实习课程学分,发放毕业证。提前入伍的学生,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保留学籍,学生退伍后要补修专业所剩全部课程,并取得毕业最低学分后发放毕业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最新颁布的学生管理规定相抵触的,则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细则由学生发展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

                  



                                                                                                     山东省潍坊商业学校学生发展处

                                                                                                            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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