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7-21 来源:潍坊商校 点击数:10445

山东省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山东省示范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保证学校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合理、规范、有序地使用项目资金,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山东省示范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的要求,结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资金包括用于山东省示范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建设计划的山东省财政投入资金和地方财政投入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坚持“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管理原则,实行“学校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年度收支平衡”的管理办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条  凡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学校资产,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做好使用、修理、维护等管理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山东省示范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下简称校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经法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项目组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并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专家把关。项目管理办公室下设资金管理组负责项目资金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安排,并对建设目标的实施和资金的投向及年度的安排调度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  各项目组负责人应在校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管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不断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预期建设目标的圆满实现,并对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负责。

第七条  校财务处按项目设置明细账分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加强项目资金支出的检查和监督,各项目组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切实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实施月报、季报信息公布制度。每月末和每季末由各项目负责人负责将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资金管理组,以便对项目进行及时全面的跟踪监控。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学校《山东省示范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和《山东省示范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建设任务书》规划安排,并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批复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控制,做到分年度预算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  项目组应根据批准的建设内容、当年可实施的情况和分项预算额度,区分轻重缓急,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使用申请,由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论证,提出项目建设的年度预算建议控制数,报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经校领导小组审批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由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按项目下达预算控制数。项目小组限期启动项目建设、按规定使用资金。项目资金预算由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集中管理。经校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必须及时启动,对于已批准而没有启动或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启动的,应及时向学校示范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报告,如项目组对没有启动或无法启动的建设计划不及时报告而造成延误建设进程的,将追究项目组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控制数执行,一律不得超预算控制数使用资金;经批准确定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及资金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的,应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在按规定程序审核签署意见并报校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所有的调整项目都必须符合示范院校建设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财务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预算由财务处根据校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经学校财务处审核汇入学校综合年度财务预算后上报教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各项目负责人应在核定的预算控制数内,按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学校示范学校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工作小组报送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并附规定的预算文字说明。预算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目标、具体实施计划、招投标情况、资金使用安排、设备采购计划、预计使用效益等内容。

 

第四章  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处按照项目资金年度项目预算方案,根据中央财政投入资金、地方财政投入资金的到位情况以及各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下达示范性建设项目资金。在执行过程中严格依据有关开支范围各项标准进行会计核算,对项目的实施、资金的投向、年度资金的调度安排实行全过程财务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投入资金只能用于综合素质培养、实验实训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体系改革、校企合作信息化建设、学校管理和工学结合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等项目,不得用于各种捐款、还贷、赞助、投资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开支。地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课程建设。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支出,按照学校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如有特殊的支出项目,由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根据财政厅、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专项支出管理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开支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列支。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山东省潍坊商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按规定的财务程序和权限办理,符合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额度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办公室负责人审批方可报销。符合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的大额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校领导小组审批,方可报销。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决算由财务处负责编制,经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报校领导小组批准,汇入学校年度财务决算后上报潍坊市财政局和教育局。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组及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在每年的11月底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向校领导小组和财务处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组应确保示范学校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及时在学校信息平台中发布项目建设进度。在项目建设计划期间内的年末项目资金预算额度结余,可结转下年按建设计划和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所有与项目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都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将项目建设的年度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年度进展情况、年度统计、年度资金预决算、投资完成情况及有关资料汇总形成年度总结报告,及时上报各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的资金管理责任制。各项目负责人要按批准的预算审批各项支出,要对所承担项目的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示范学校建设项目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要求其在限期内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期满,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完成情况的总体报告,全面阐述项目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果,学校组织相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各项目达到的水平及取得的成果进行实地考察、验收和评估,并由资金管理组按规定进行财务检查和资金审计。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以教育厅、财政厅批复的建设方案和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绩效目标为考核依据,对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山东省有关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和山东省有关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省潍坊商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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