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04-27 来源:潍坊商校 点击数:7716

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建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教学管理,进一步规范中职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结合我校对学生实行分层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开学后一周之内)持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缓注册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仍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因家庭特别贫困,经本人申请,系、部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同意缓交学费的学生,准予注册。   

    第二条  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新生,应去医院治疗,学校—般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治疗后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由学生发展处按照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内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四条 凡取得正式学籍的中职生,由学生发展处负责建立学籍档案。在学籍档案中要详实记录学生的学业成绩、操行鉴定、获奖或受处分的情况;升(留)级、休(复)学等变化情况。学生毕业时,学生档案由学生发展处验收合格后,按毕业生档案管理规定转移和保存。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五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成绩的评定统一采用百分制。     

考试成绩以期中和期末考核为主,其中课堂操行成绩10%、平时作业20%、期中20%、期末50%;考查成绩按平时成绩(即:作业、实验报告40%、课堂提问10%、课堂、操行成绩10%,期末考试成绩40)进行评定。考试、考查结果是确定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第七条  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每学期考试科目—般不得超过三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以操作技能考核的成绩为主。     

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时结合考勤、体育锻炼达标成绩综合评定,不合格者同样进行补考。对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的学生,经医生证明和学校教务处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考。免考原因应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事先向教务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无故缺考或考核作弊(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本学年度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考试舞弊者,必须参加重修。     

第十条 凡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不合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补考。因不及格(不合格)而补考的,其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      学生在校期间,同—门课程只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在毕业前夕准许参加一次清理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通过其他学习途径(经历)或自学,使某门课程提前达到学校教学计划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可申请免修。学校对学生出示的有效学习资格证明进行认定,并组织对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达良好者方可批准,其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成绩合格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参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可免除理论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学生操行成绩的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以《山东省潍坊商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按照个人小结,小组评议、班委会鉴定、班主任写出评语、系、部审核盖章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顶岗实习前或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四条  学生在每学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虽有不及格科目、但末达到留级标准者,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考试考查不及格课程累计达6门不及格,或者经补考后仍有4门不及格者,应予留级。留级学生名单由相关系、部提出,学校批准后执行。留级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 同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学年都进行考核时,每学年可取其平均值,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六条 留级学生必须随同所留班级学生一起参加所有课程的考核,同时缴纳该学年的学费。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制为两年制的专业只能留级一次,学制为三年制的专业只能留级二次。连续留级两次(含两次)仍达不到升级要求,一般可视为不适合本专业学习,可办理转学或劝其退学的手续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确有正当理由要求转专业的,必须按照本人申请、转入和转出班级的班主任、系、部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并到学生发展处、财务处备案的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转专业应在每个学年的第一个学期开学后的二周之内办理。凡已进入毕业学年的学生不得提出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持转入学校接收证明,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能办理转出手续。凡是从外校转入本院学习者,须经两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学校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转入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学生本人还须提供原就读学校的学籍档案和学业成绩证明。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    

1、因病或有特殊困难暂时不能继续学习者;    

 2、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者;    

 3、学生年满十六周岁,入学—年后,申请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分阶段完成学业者。     

第二十一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两次为限,学制两年的,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要递交休学申请书,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只保留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新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逾期半年未办理申请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者,可准予退学或劝其退学。学校负责通知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并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2、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麻风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4,有正当理由,自愿要求退学且家长或监护人同意者;     

5、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     

6、同一学年内考试考查课程成绩累计达六门以上(含六门)不及格者;    

7、在学习期间,擅自结婚或生育者;    

 8、在校期间又考入其他学校(指占用本校学习时间的各类学校)者;     

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档案等应退回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二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集中实训、劳动、军训及其他各项集体活动都必须严格考勤。凡属课堂教学活动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在讲授教学内容前必须认真清点学生人数,并如实记载在教学日志上。由各班班长查实缺勤学生名单及原因,经任课老师签字确认后,汇总当天考勤结果并及时报送班主任,班主任按周汇总全班学生的考勤结果后上报所属系,各系汇总本系各班学生的考勤情况后,按周公布学生的考勤结果。对有旷课时数记录但末达到纪律处分程度的学生,应当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并给予批评教育,对已达到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课时数的学生,系部应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迟到、早退以学校统一的上课铃声为准进行计时认定。学生在上课铃声响过后15分钟以内进入教室的,或在下课铃声发出以前提前15分钟离开教室的,均按迟到或早退1次处理。凡迟到、早退累计达到3次的,或者1次超过15分钟的,均以旷课1学时记载。全天旷课按8个学时折算。    

 第三十一条 凡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应按学校规定持有学生证、配戴学生标志卡。学生凭标志卡出入校门、宿舍、教室等场所和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学生证、标志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因转借、伪造学生证、标志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学生证、标志卡在学生毕业离校时,必须将原件交回学生发展处统一注销。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课堂教学、集中实训、劳动、军训及其他各项集体活动时,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应当出示学校医务所或医院诊断证明,请事假必须从严掌握,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查,系、部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和系部审查签字,经学生发展处批准。请假时间在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系、部领导、学生发展处签署意见后,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请假审批单由学生本人在审批当日交所在班级的班长进行考勤登记。不准事后补假或请人代假。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及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相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优先推荐就业。    

 第三十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严格按《山东省潍坊商业学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六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由系、部调查核实相关材料,研究处分决定并行文,同时报学生发展处备案: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系、部调查违纪事实、落实相关材料、提出处理结论的书面建议,经学生发展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行文。并报潍坊市教育局备案。其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并在校内公告。    

 第三十六条 对受处分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除外),可以撤消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一般不少于三个月,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一般不少于半年,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为—年。撤消学生处分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系部研究决定,同时报学生发展处备案;其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应从本人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3、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   

 4、一学期连续旷课或累计超过81学时及其以上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三十九条 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可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七章 顶岗实习与毕业

 第四十条 在校学生应有半年至一年的顶岗实习期,学校将逐步完善企业接收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所学专业的技能实训,做好劳动安全保护工作。顶岗实习计划由专业所在系、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子毕业。由学校发给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八章 应征入伍

第四十二条 三年制普通中专生学生应征入伍应在入学后第三学年应征,填报相关表格,经学生处、保卫处、教务处审核后,自学完成第三年实习课程学分,发放毕业证。提前入伍的学生补完全部学时后发放毕业证。五年制大专学生按照国家规定免除学费,学生应征入伍应在入学后第四学年应征,填报相关表格,经学生处、保卫处、教务处审核后,自学完成第五年实习课程学分,发放毕业证。提前入伍的学生补完全部学时后发放毕业证。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最新颁布的学生管理规定相抵触的,则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细则由学生发展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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