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使用公务车 违反党纪必追责

发布时间:2018-05-23 来源:潍坊市纪委监委网站 点击数:4536

案情通报:

GYN,男,中共党员,寒亭区某局工作人员。2018年4月4日16时左右,GYN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驾驶公务用车从单位出发到其父亲家中接上孩子,途经某干果店时下车购买了点心,行驶至自家小区北门放下孩子,后驾车返回单位。

处理意见:

GYN身为中共党员,违反规定使用公车,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构成违纪,应予严肃处理。2018年5月,寒亭区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党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执纪者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惩治“四风”,但仍有部分党员干部我行我素、顶风违纪,必须严肃加以查处。

纪律面前没有例外。本案中的GYN心存侥幸,违规使用公车,必会被党纪严惩。本案警示广大党员干部要树牢纪律规矩意识,时刻加强自律,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坚决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寒亭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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