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5-05 来源:潍坊商校 点击数:4665

学生实习是学校各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十分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实习界定

本规定所指学生实习,是指各专业在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二、实习组织

(一)学生实习组织管理

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教务处宏观管理,各系部直接组织开展。教务处负责全校学生实习工作管理。负责实习规划和实习规章的制定与修订,审核各系部实习计划,协调与处理相关重要问题,进行实习质量检查,组织经验交流和评估,对全校学生实习工作进行总结。

各系部学生实习工作由系主任全面负责,开展实习基地建设,审核实习单位,组织、指导、协调学生实习工作,安排指导教师(原则上每20名学生安排1名指导教师),检查实习效果和质量。实习结束后,认真总结分析,组织经验交流。

学校不接受任何单位或部门干预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强制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二)学生实习单位的选择

学校各系部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学校各系部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交给教务处,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三)学生实习的实施

实习开始前,学校各系部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学校各系部与实习单位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要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学校各系部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应提前与实习单位联系,了解实习单位有关情况,落实、安排具体实习事宜;要根据实习计划,撰写实习指导书,认真组织实施;实习前,要做好学生动员工作,并进行安全教育;实习期间,要对学生加强指导,严格要求,按计划完成实习任务;指导教师应为人师表,在进行业务指导的同时,开展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教书育人;应认真审核学生的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并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其实习成绩;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认真做好实习总结工作,撰写实习总结报告,交系部留存,并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经本人与家人共同申请,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校将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四)学生顶岗实习时间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学校支持鼓励各系部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三、实习管理

(一)制度制定

学校各教学系要会同各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学校将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学校将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二)实习协议签订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各教学系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实践活动提前一周在校园网填写提报《学生学期内外出实践申请流程》。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各方基本信息;

2)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3)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4)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5)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6)实习考核方式;

7)违约责任;

8)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各教学系部应在学生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收齐,交学校存档,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各教学系部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1)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2)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3)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4)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5)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6)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市教育局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在协议中要与实习单位约定,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1)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2)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3)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协议中要根据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学校任何部门、各教学系部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学校各教学系部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学校教学系部、教务处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建立好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学校各教学系部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要安排学生统一住宿,不具备提供统一住宿条件的实习单位,不予安排学生实习。学校各教学系部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四、对学生要求

实习学生必须按照实习计划的要求,在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保质保量完成实习任务。

实习学生必须听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带教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特别要遵守保密制度和安全制度,避免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安全。

学生必须认真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参加实习考核。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实习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学生实习考核不及格或在实习期间缺勤累计超过规定时间的三分之一,按实习课程不及格记录,必须重修。重修费用一律由学生自理。

五、 实习考核

学校各专业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的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各系部、教务处要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学生实习日志;(6)教师实习检查记录;(7)教师指导实习总结等。

由各系部统一收交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四年。

六、 安全职责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

学校要求实习单位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岗位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学校各教学系在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时,要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各教学系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私自安排、介绍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学校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它相关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山东省潍坊商业学校

2016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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